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9号1栋11层1102号。
法定代表人:杨顺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晓鹏,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齐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源泰五路387号行政办公楼3-32、3-33室。
法定代表人:杨凤梅,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69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中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16646.78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齐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先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2、本院先后于2022年1月8日、2022年2月18日、2022年3月3日、2022年4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齐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无理财保险、无车辆、无大额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22年3月2日前往***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信息进行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齐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
4、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前往被执行人***齐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5、因被执行人***齐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齐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凤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齐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但不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执行人员释明,申请执行人仍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234270.12元,未执行到位1182376.66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
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