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齐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9号1栋11层1102号。
法定代表人:杨顺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晓鹏,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齐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源泰五路387号行政办公楼3-32、3-33室。
法定代表人:杨凤梅,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69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中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16646.78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齐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先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2、本院先后于2022年1月8日、2022年2月18日、2022年3月3日、2022年4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齐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无理财保险、无车辆、无大额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22年3月2日前往***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信息进行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齐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
4、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前往被执行人***齐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5、因被执行人***齐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齐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凤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齐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但不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执行人员释明,申请执行人仍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234270.12元,未执行到位1182376.66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
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