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1民辖终1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汇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旺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祁建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中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9号1栋11层1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8)*0113民初1642号之一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生效时间为2015年2月4日,双方当事人是2011年1月8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应按照其中的管辖约定,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定理由:民诉法解释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被上诉人于2018年5月14日提起诉讼,应当适用民诉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故应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斌
审判员魏明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