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8民初450号
原告:四川中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9号1栋11层11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普兴镇兴物6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中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德久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中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四川中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中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0元,由四川中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