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719号
原告:四川冠瑞成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成双大道南段986号13栋附1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原告四川冠瑞成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冠瑞成吊装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冠瑞成吊装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