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燕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策昌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16270号
原告:重庆天燕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一村33号附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7FBR3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昆明东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板桥街道板桥社区5号楼5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XTCK8L。
法定代表人:沈苏。
被告:重庆泰之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83号附5号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5LAKXK。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策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园区路21号(县工业园区内A1栋3-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6053N0X7。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组团J分区J43-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6403682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燕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东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泰之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策昌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天燕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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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张 翔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林 颖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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