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4673号
原告:重庆科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群乐村5社大石包(群乐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3598365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众***事务律师。
被告: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科城路68号渝***中心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6403682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重庆科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科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科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重庆科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科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科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