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1民初25609号 原告:成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心大道613号。 法定代表人:彭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太平路东原璞阅小区4栋2202。 法定代表人:沈苏。 被告: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组团J分区J42-2/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于同日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迄今未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