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1民初25607号
原告:成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心大道613号。
法定代表人:彭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太平路东原璞阅小区4栋2202。
法定代表人:沈苏。
被告: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组团J分区J42-2/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于同日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迄今未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