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鑫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68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组团J分区J43-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6403682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鑫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盛龙路5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9PEP4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鑫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13民初91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鑫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2380000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果,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作财产申报。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多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路××号等房屋,渝AL××**、渝BQ××**、渝AH××**车辆三台,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进行了传统调查,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系被执行人开发建设的**滨江**府项目,该项目建设因资金短缺,存在已售逾期难交付问题。现有资产均为该项目复建保障交付购房人的必要资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2380000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蒋 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