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04民初5348号 原告: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组团J分区J43-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640368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城大道南段30号2-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82445846J。 法定代表人:周记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并从2021年2月25日起至投标保证金退还付清时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暂计算至2022年5月25日为221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如有)、保全担保费(如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23日原告受被告所邀参与被告发包的“重庆佳兆业2021年度整改工程集中采购”项目投标并向被告缴纳了投标保证金5万元整。2021年4月初被告电话通知原告未中标,原告在2021年4月15日向被告提交了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退款资料。被告至今未履行退款义务,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 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参与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庆佳兆业2021年度整改工程集中采购》项目投标,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了50000元投标保证金。2021年4月初,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电话通知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中标。2021年4月13日,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了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申请。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17日、2022年5月30日委托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向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函催要投标保证金。至起诉时止,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退还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兴业银行网上回单》、《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函》、《关于催告履行保证金退还义务的律师函》、《关于再次催告履行退还投标保证金义务的律师函》、《招标文件》、《民事法律事务合同》、《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发票》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招标文件作为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法律文件,是招标、投标和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一旦发出,招标人本身必须遵守。本案中,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采购平台发布的《重庆佳兆业2021年度整改工程集中采购招标文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招标人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有约束力。《重庆佳兆业2021年度整改工程集中采购招标文件》约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未中标的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函后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履行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义务。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符合招标文件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招标文件中未约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期限,投标人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和交易习惯给予招标人合理期限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院酌情确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期限为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后15日即2021年4月28日前退还。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起算时间应为2021年4月29日,本院对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重庆佳兆业2021年度整改工程集中采购招标文件》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并未约定,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元(原告已预缴),由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径付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 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滕瑜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