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璧弘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87民终14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组团J分区J43-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6403682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璧弘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壁山区大兴镇双柏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59861411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云南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太平路东原璞阅小区4栋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YK9P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璧弘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云南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3)渝0192民初8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35元,减半收取51.68元,由上诉人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