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执39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鼎益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肖家河环三巷2号8幢1栋。
法定代表人:邓静,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川塔恒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94号。
法定代表人:陈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成都鼎益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川塔恒远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据以执行的(2019)川0108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36421.55元、逾期利息、违约金3642.15元、案件受理费447元等。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同时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进行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本院已查封该房屋,但系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以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舒友蛟
审判员 范 伟
审判员 伍宏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