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执异131号
案外人:***,男,汉族,1974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申请执行人:成都鼎益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环三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川塔恒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成都鼎益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川塔恒远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19)川0108执3960号,案外人***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川塔恒远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166号2栋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中,案外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方 芸
人民陪审员 谭 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