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景程旅游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长沙景程旅游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津民一初字第385号
原告***,女,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
委托代理人***,湖南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
被告翟军,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
被告长沙景程旅游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三湘小区10栋504房。
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公司,住所地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桥北社区澹津路18号。
代表人***,该支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鸿升社区武陵大道777号。
代表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周乃付、翟军、长沙景程旅游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长沙景程旅游景观设计有限公司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为由,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长沙景程旅游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