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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浙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604执10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市民大道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10624G。
法定代表人:朱骅。
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百官广场3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310030。
法定代表人:司焕明。
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浙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王充路407号五层03号,组织机构代码:747716365。
法定代表人:杭飞龙。
被执行人:司焕明,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
被执行人:杭飞龙,男,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祝华丽,女,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与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浙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司焕明、杭飞龙、祝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604执102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需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内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丁文杰
审判员  闫利峰
审判员  陈卫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黄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