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9民初1320号
原告:李楷瑞,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代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瑞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百饰得建材装饰城3幢6层。
法定代表人:王兴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来喜,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州市同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鸿翔御景A幢08室。
法定代表人:单广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孟庆引,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单县,现住河北省容城县容东安置区。
原告李楷瑞诉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瑞兴建设有限公司、泰州市同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李楷瑞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楷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楷瑞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计1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卉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