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瑞兴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6671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江苏瑞兴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依法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特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告价值7141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