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3民初3618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瑞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中国医药城泰州大道东侧、药城大道南侧地块(数据大厦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8371189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143250197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泰杭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东方小镇欧洲镇H-3幢最东面-0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T4Y1W8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百饰得建材装饰城3幢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689630765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泰州瑞佳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泰杭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瑞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7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