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泰州瑞佳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3民初3618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瑞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中国医药城泰州大道东侧、药城大道南侧地块(数据大厦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8371189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143250197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泰杭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东方小镇欧洲镇H-3幢最东面-0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T4Y1W8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百饰得建材装饰城3幢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689630765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泰州瑞佳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泰杭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瑞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7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