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事达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汇支行与上海奉发建设有限公司、上海龙事达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执恢10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汇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吴清华。
被执行人上海奉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卫娟。
被执行人上海龙事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卫东。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汇支行依据上海市南汇公证处于2008年5月13日作出的(2008)沪汇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于2019年6月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被执行人上海奉发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现已移送审查。本案需待执行异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故本案依法应中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沪汇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化功明
审判员  马建军
审判员  傅佩芬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