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初字第3122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砖鑫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松江工业区洞泾分区B区(洞薛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就。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军,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意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卓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事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砖鑫钢铁有限公司、上海意启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卓憬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龙事达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以原被告需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被告需协商处理为由,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