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2行终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远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邓路53号。
法定代表人万元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树人、杨佳玲,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锡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二泉中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东、郭家伟,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4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春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谭虎彬,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神伟,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玉平。
上诉人江苏远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公司)与被上诉人无锡市锡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李玉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1行初2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远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远程公司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远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江苏远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 云
审判员 何 薇
审判员 崔晓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