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2民初1309号
原告: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89318874K,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天井村。
法定代表人:王正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萍,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远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79678500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邓路53号。
法定代表人:万元正。
原告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远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远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2元,由原告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存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史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