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3民初3625号之一
原告:锡山区巨力神建材加工厂。
经营者:尤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浙东、秦炜,均系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远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元正。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锡山区巨力神建材加工厂与被告江苏远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锡山区巨力神建材加工厂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锡山区巨力神建材加工厂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山区巨力神建材加工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482.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102.5元,由原告锡山区巨力神建材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杨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