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财保61号
申请人:无锡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西村杜村。
法定代表人:沈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远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高邓路59号。
法定代表人:万元正。
申请人无锡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远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价值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远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