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5168号之一
原告:***,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忠吉,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远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邓路59号。
法定代表人:万元正。
原告***与被告江苏远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财产保全费650,两项合计1420元,由***负担710元,由江苏远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10元(该款已由***预交,江苏远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向***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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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吕纯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于志立
兼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