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6民初2860号
原告: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吉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女,该公司法务主任。
被告:宁夏秀华园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汤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皋,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秀华园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标的364912元,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6773.68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原告6748.68元。
审 判 长 王 在 江
人民陪 审 员 李 丽 华
人 民 陪 审 员 艾合 买提 哈 斯木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巴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