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6民初2728号
原告: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太行山街**。
法定代表人:杨吉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晓江,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秀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庆祥街**柏桂苑**楼公寓**/div>
法定代表人:汤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秀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俊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马秀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