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辉建设有限公司

***与中恒辉建设有限公司,重庆***电子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民初8511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中恒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T6D652。
法定代表人:李健健,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电子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园二路**码91500000778472076D。
法定代表人:吴道藩,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恒辉建设有限公司,重庆***电子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余      博
人民陪审员       何佳敏
人民陪审员      吴廷鸿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晶晶
书记员辜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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