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巨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广东巨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广东骏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6民初10357号
原告:广东巨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宝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1。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聪,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骏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1733、1735号3号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PUG80N。
法定代表人:戚某1。
原告广东巨工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骏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巨工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骏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拖欠的工程款39.2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暂计约55972.5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11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由于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7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位于顺德市广州西线顺德服务区(两侧)的顺德服务区车主服务中心钢结构、外幕墙的制作及安装服务,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274万元。原告于2018年6月完成本工程项目,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27日完成了预验收工作,被告于2018年12月28日将原告承建的建筑物投入使用。原告共收到工程款项人民币234.8万元,尚有工程欠款人民币39.2万元。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不能按时付款,应该按照应付未付的金额的万分之五每天计收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3月11日,被告应付的违约金为55972.5元。
被告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我司与原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原告完工后我司进行工程预验收并发现问题,于2019年6月28日向原告发出《关于顺德车主服务中心预验收的整改事项》,原告一直没有落实整改,造成顺德东区车主服务公司一直未投入使用,我司损失巨大,因此工程验收并未完成,请原告尽快落实整改事项;二、请原告尽快提供监理公司益阳瑞安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整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报告,以便我司做后期结算工作;三、原告在2019年1月25日曾向我司出具保证书,保证不再发生工人讨薪行为,却在2020年1月17日在顺德西区车主服务中心拉横幅讨薪,对我司造成滋扰并产生不良影响,我司保留追讨法律责任的权利;四、由于工程验收未完成,故原告提出的违约金与事实不符。
原告补充认为,1.不认可被告答辩意见的第一点,因为项目已经投入使用了;2.被告称没有监理签名,明显不合理,验收本来就是业主的义务,与我方无关;3.我方没有看到担保书,而且事实上由于被告没有付清款项,原告的员工合理维权是法定应有的权利;4.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方的进度款没有按时支付,跟验收无关;5.对证据复印件的三性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违约金计算表是其自行制作的,不能作为证据,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顺德市广珠西线顺德服务区(双侧)的顺德服务区车主服务中心钢结构、外幕墙工程交由原告施工,约定工程总价为含税价274万元;质保期为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工程款分期支付,全部工程完工、结算、验收并交付使用后5个工作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价的95%;剩余万分之五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14个工作日内扣除原告应承担的质保责任费用后一次性支付;被告不按时支付工程款,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完工后,被告于2019年6月27日对案涉工程进行预验收,2019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关于顺德车主服务中心预验收的整改事项》,载明验收未完成事项及需要维修整改事项。EC车主服务中心在2018年12月28日在案涉工程所在地举行开业典礼。
被告于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向原告共计支付工程款234.8万元。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工程,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时间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含税价274万元,全部工程完工、结算、验收并交付使用后5个工作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质保期满后14个工作日内扣除原告应承担的质保责任费用后一次性支付。虽然原被告没有办理正式的验收或结算手续,但EC车主服务中心在2018年12月28日在案涉工程所在地举行开业典礼,证明被告已于2018年12月28日使用案涉工程,原告认为该日为验收之日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在2018年12月28日后5个工作日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0.3万元,但被告只支付了234.8万元,尚欠25.5万元未付。剩余13.7万元的质保金应在2020年12月28日质保期届满后14个工作日内扣除原告应承担的质保责任费用后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因工程质保期尚未届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13.7万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25.5万元。
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违约金,案涉合同约定被告不按时支付工程款,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对于被告已支付部分的逾期违约金,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请款时间,应按照合同约定从交付使用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被告在2019年1月已经支付,因为逾期时间不足一个月,没有给原告造成明显损失,对于该部分逾期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欠款25.5万元,应从2018年12月28日后5个工作日,即2019年1月8日开始计算违约金,对于被告违约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具体损失金额,本院酌定按照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至被告实际清偿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骏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巨工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5万元及违约金(从2019年1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巨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巨工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590元,被告广东骏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何裕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