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执202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巨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宝石路。
法定代表人:王益新。
被执行人:广东骏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戚桂生。
原告广东巨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骏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10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广东骏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巨工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5万元及违约金(从2019年1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巨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巨工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590元,被告广东骏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因义务人广东骏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巨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
三、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经营地址:广珠西线XXX服务区(双侧的车主服务中心)查找被执行人,经查询,被执行人已不在上述地址经营。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295678.74元(含执行费4271.1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经强制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06执202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东骏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巨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 辣
审判员 刘远顺
审判员 周扬芷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潘杰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