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三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三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绥中某某休闲观光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辖终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三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枫丹白露小区B区B14号101-19。
法定代表人:李守岩,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绥中**休闲观光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高台镇前朱村。
法定代表人:周胜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龙,系辽宁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西丰县。
原审被告:**,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西丰县。
上诉人辽宁三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92民初10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本案被上诉人系独立法人企业,注册地在绥中县,不符合涉外企业的性质,不具备涉外因素。且被上诉人涉诉的其他多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均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绥中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绥中**休闲观光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其于2019年6月23日与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为依据,要求解除该补充协议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葫文化餐厅),赔偿其经济损失,返还其超额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中约定,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到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双方约定管辖条款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有效约定,双方应依约履行。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同时,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工商登记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记载,被上诉人系辽宁全日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台港澳责任人独资)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被上诉人为台资企业。故本案属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应参照适用涉外程序的特别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及有关规定,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辽宁省葫芦岛市标的额1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故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本案不具备涉外因素,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绥中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致鹤
审判员  赵梦辉
审判员  韩彩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家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