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4民辖终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绥中**休闲观光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高台镇。
法定代表人:周胜煌,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8月12日,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谭晓丽,系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辽宁三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守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绥中**休闲观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辽宁三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绥中县人民法院(2021)辽1421民初4955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上诉理由如下:1、上诉人系台资企业,应当由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诉人的工商登记记载,上诉人系辽宁全日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台资)企业投资的全资子公司,即唯一的股东系台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周胜煌系台湾居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第四条之规定,本案系台资独资企业,适用该规定。并且申请人提供辽宁省台办的证明,证明了申请人系台湾独资企业。另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辽高法(2018)64号】的有关规定,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指定审理包括葫芦岛市绥中县人民法院管辖内归口办理特定类型案件的人民法院,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2、被上诉人已经认定一审法院为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从被上诉人起诉状中……此致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并有签名按上手印为证。(附上被上诉人起诉状)3、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由此可证,依据《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辽高法(2018)64号】的有关规定,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关区人民法院指定审理包括葫芦岛市绥中县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附上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92民初2644号民事裁定书为证)。鉴于以上事实,上诉人认为绥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审原告的诉请及理由,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况且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的(2021)辽0192民初2644号之一民事裁定,以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绥中县人民法院处理。综上,本案应属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绥中县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恩思
审判员 董百慧
审判员 周 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宏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