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三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绥中某某休闲观光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4民辖终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绥中**休闲观光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高台镇。
法定代表人:周胜煌,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凤昌,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西丰县。
原审被告:辽宁三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守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王忠友,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上诉人绥中**休闲观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白凤昌、原审被告辽宁三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忠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21)辽1421民初47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绥中**休闲观光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绥中县人民法院(2021)辽1421民初479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系台资企业,应当由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记载,上诉人系辽宁全日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台资)企业投资的全资子公司,即唯一的股东系台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周胜煌系台湾居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第四条之规定,本案系台资独资企业,适用该规定。并且上诉人提供辽宁省台办证明,证明了申请人系台湾独资企业。另,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辽高法(2018)64号】的有关规定,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指定审理包括葫芦岛市绥中县人民法院管辖区内归口办理特定类型案件的人民法院,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2、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在【辽高法(2018)64号】的有关规定的受理范围内,上诉人提供与被上诉人**及本案相关人王忠友在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书两份作为证明。证明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签定任何工程合同,也无约定民事诉讼一审法院的管辖法院。鉴于以上事实,上诉人认为绥中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上诉,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上诉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等书证可证实,绥中**休闲观光有限公司是辽宁全日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台资企业)全资子公司,即唯一的股东系台资企业,故应认定绥中**休闲观光有限公司为台资独资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第二条第四项:“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应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另,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辽高法(2018)64号】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绥中**休闲观光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中县人民法院(2021)辽1421民初479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恩思
审判员  董百慧
审判员  刘纪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符 敏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