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三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绥中某某休闲观光有限公司与辽宁三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92民初1048号
原告:绥中**休闲观光有限公司,住所地绥中县高台镇前朱村。
法定代表人:周胜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连群,系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三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枫丹白露小区B区B14号101-19。
法定代表人:李守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明利,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告:**,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辽宁省西丰县,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西丰县。
第三人:王忠友,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系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丽,系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绥中**休闲观光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三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第三人王忠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开庭审理本案,庭审期间,案外人王忠友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并向原告绥中**休闲观光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本院同意其参加了诉讼,在庭审后,第三人王忠友撤回了对原告绥中**休闲观光有限公司的诉请,原告绥中**休闲观光有限公司亦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并均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绥中**休闲观光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绥中**休闲观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绥中**休闲观光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卫国
人民陪审员  张武虎
人民陪审员  张宁宁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葛睿飞
书记员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