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三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绥中**休闲观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421民初4955号之二 原告:***,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中**休闲观光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辽宁三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绥中**休闲观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203元(未缴纳),减半收取计326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高 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