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科建筑设计院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荆门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执138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梁键,董事长。
被执行人荆门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卫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省建科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饶钢,院长。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荆门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省建科建筑设计院侵犯建筑工程设计图图形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民终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据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荆门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省建科建筑设计院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扣划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芦 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