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543号
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立忠,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卫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有蕊,广东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建科建筑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饶纲。
被告王则福,男,汉族,1940年6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诉被告荆门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省建科建筑设计院、王则福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786.31元(已由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13893元,由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晖
人民陪审员 潘 礼
人民陪审员 曾小平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庄晓民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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