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3民初1721号
原告:湖北蓝深水泵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华立新华时代3栋22层2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进,湖北仁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5区3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蓝深水泵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而由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