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蓝深水泵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蓝深水泵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邦达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3执65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蓝深水泵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华立新华时代3栋22层2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邦达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07-213号1单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蓝深水泵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邦达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汉民二初字第02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蓝深水泵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市邦达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91000元、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诉讼费用238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湖北蓝深水泵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系统及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武汉市邦达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武汉市邦达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北蓝深水泵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告知查证结果,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北蓝深水泵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予以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对本院(2015)**汉民二初字第02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市邦达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北蓝深水泵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予以认可且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汉民二初字第02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方毅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钟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