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方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南方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丁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55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南方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二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孔抱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期安,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丁甦,女,1971年11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南方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道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丁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9)川0116民初354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四川道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丁甦、***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按照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道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丁甦、***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83325.5元及利息等,执行费33233元,已执行到位9314.84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2019)川0116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四川廿千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四川道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四川道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依法终结四川道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执行。本院轮候查封了丁甦名下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的房屋,故不具备处置上述房屋的条件。本院依法查封了丁甦名下车牌号为川A×××××雅阁牌汽车一辆以及轮候查封了***名下车牌号为川A×××××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故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划拨了***名下银行存款9314.84元,此外未发现丁甦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四川南方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丁甦、***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丁甦、***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四川南方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建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金明
书 记 员 汤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