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方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南方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易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410号
原告:四川南方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二路。
法定代表人:孔抱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易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
法定代表人:XX力。
原告四川南方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易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南方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化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任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