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方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南方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财保205号
申请人:四川南方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二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孔抱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E座。
法定代表人:石雨
申请人四川南方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83 07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四川南方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四川南方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南方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限额人民币783
071元。
案件申请费4435.36元,由申请人四川南方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李长亮
书  记  员   于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