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方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南方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财保13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南方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二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孔抱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E座。
法定代表人:石雨。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南方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1)京02财保205号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限额人民币783071元。2021年12月9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依法冻结了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重庆南坪支行5001140120180000125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3071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南方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已经按照仲裁裁决支付了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采取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南方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重庆南坪支行5001140120180000125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307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俊晔
审 判 员 李汉一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郝琪琪
书 记 员 刘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