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科空气处理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爱科空气处理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与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5执2847号
申请执行人爱科空气处理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28449831M。
法定代表人:STEFANWILLYKOBER,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9412915839。
法定代表人:褚乃立,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爱科空气处理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5民初20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院(2018)苏0585执2847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93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鞍钢支行,账号:21×××37至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账号32×××31)。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钱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