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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科空气处理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达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5执2848号
申请执行人爱科空气处理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28449831M。
法定代表人:STEFANWILLYKOB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达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75371726N。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爱科空气处理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达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85民初5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一、苏州工业园区达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爱科空气处理技术(苏州)有限公司货款706446元;二、苏州工业园区达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爱科空气处理技术(苏州)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706446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上述两项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60元、保全申请费46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780元,由苏州工业园区达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爱科空气处理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苏州工业园区达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爱科空气处理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790338.3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2018年9月3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5745元。2018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双方商定被执行人共应付申请人货款757988元(含申请人在诉讼中撤回的53554元),申请人已经收到执行款75745元,被执行人还应支付申请人682243元,被执行人承诺于本协议签订后立即支付申请人货款15万元(申请人应同时向太仓市人民法院递交解除被执行人全部诉讼保全的申请书,递交撤销对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及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等信用惩戒的申请书),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货款25万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货款282243元(如被执行人无现金支付,申请人同意接受银行承兑汇票,并按票面金额计款),申请人放弃利息、诉讼费等其他全部执行请求;二、如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不按期按款支付的,则仍按原判决书2017苏0585民初5746号由法院强制执行;三、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同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585民初5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钱磊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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