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5民初3761号
原告(反诉被告):泰州润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茅山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30184628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爱科空气处理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青岛西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28449831M。
法定代表人:STEFANWILLYKOB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州润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爱科空气处理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泰州润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爱科空气处理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泰州润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爱科空气处理技术(苏州)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泰州润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爱科空气处理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爱科空气处理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泰州润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州润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5352元,减半收取2676元,由反诉原告爱科空气处理技术(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璋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