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民终38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义忠,男,汉族,1956年2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鹏,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开元路**商贸楼**。
法定代表人:敬国庆,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科国信(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节能环保工业区天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宋金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刚,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天津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科国信(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5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5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6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岩
审判员 刘 文
审判员 赵永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单体玉
书记员冯靖超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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