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32民初776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河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6年8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
第三人:河口瑶族自治县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2218150693P。
住所地:河口县环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河口瑶族自治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