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202执598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信安信息系统管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9号1栋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47655259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湖北信安信息系统管理技术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皖0202民初7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截止申请执行之日,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息、诉讼费合计2432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265元。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等执行材料;
2、多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证券、公积金、工商等财产线索,已冻结扣划10847.3元,名下有皖B×××××牌车辆一部,已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3、前往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4、前往被执行人住所赤铸山社区、秀水江南室进行拘传,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将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
6、约谈申请人,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24320元,已执行到位10582.3元,缴纳执行费26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约谈申请人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