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173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高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宝晨建筑有限公司、上海金罗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永高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永高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永高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22元,由原告上海永高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姗
书记员 黄莺